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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石桂青贪污案是冤假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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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5 18:56: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南京石桂青贪污案是冤假错案

  作者:匿名网友

  发布时间:2012-06-09 10:42

  类别:百姓权益

  区域:南京白下

  咨询求助:

  事情经过:石桂青于2003年11月承包南京广电培训中心。广电培训中心无资金、无设备、无经营场所,只有一张民办非企业资质证书。石桂青与广电集团约定交纳固定管理费,2004、2005年各交纳管理费3万元。石桂青自承包培训中心以后,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己承担风险,没有领取广电集团一分钱的工资、福利,是事实上的停薪留职。石桂青于2009年7月27日被白下区检察院以谈话为由羁押;2009年8月4日被刑事拘留;2009年8月19日被逮捕;2010年8月18日被白下区法院判贪污罪,判刑12年。石桂青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10月26日南京市中院以“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并指定秦淮区法院重新审理。2011年6月22日秦淮区法院以石桂青“自2006年2月始每月从‘小金库’账上提取1500元职务津贴,于2006年1月从‘小金库’账上提取16000元年终奖”判石桂青贪污罪,判刑5年半。石桂青再次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10月18日南京市中院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

  申诉人认为本案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广电集团投资并承担风险的情况下判决石桂青有罪,既违反了事实依据,又损害了南京市中院的形象

  一、事实部分(已经过庭审质证):

  1、         南京广电培训中心是民办非企业单位(证据一),由马宁向南京人民广播电台借资3万元(证据二),于2001年11月12日在南京市民政局登记,在发证的当天,马宁就已经将3万元借款归还(证据三)。

  2、         2年后(即2003年10月)石桂青只接手培训中心资质证书(证据四),没有收到广电提供的开办资金和办公用房,也没有接手培训中心其他实体资产(事实上培训中心根本没有实体资产);

  3、         石桂青接手培训中心开始,初期(2003年10月至2004年1月)在培训中心没有收入无法启动的情况下投入资金20多万元(证据五),用于租房、装修、购设备、发放员工工资等。

  4、         2004年至2008年2月,石桂青将自己投入资金制作的节目免费给南京广电集团使用,广电将该时段的“电视广告资源”免费给石桂青使用。以物易物,互相免费。2008年3-12月广电收回石桂青以制作节目换来的“电视广告资源”,支付石桂青制作费15万元,后石桂青又以15万元买回部分“电视广告资源”。

  5、         石桂青在经营培训中心以后没有领取广电集团一分钱的工资,是事实上的停薪留职。

  6、         事实履行与目标责任书的约定内容不符:

  ⑴  、2004、2005年“目标责任书”约定:石桂青在广电提供的有实体资产的培训中心工作;石桂青当年交纳管理费3、5万元、按年度纯利润总额的10%奖励、1000元以上费用要领导审批。

  ⑵  、实际履行情况,广电没有提供任何实体资产给石桂青;石桂青只履行交纳管理费义务,其他一概不履行,广电也已默认。

  ⑶  、事实证明:有协议的2004、2005年都不履行的约定,在没有协议的2006年以后,就更不可能履行。

  二、强烈要求法院拿出如下证据:

  1、         请拿出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具有国有资产的法律依据;拿出培训中心国有资产产权证。

  2、         请拿出石桂青收到广电培训中心开办资金和广电提供办公用房的证据。

  3、         请拿出石桂青个人投资被检察院定性为“筹资行为”、被法院定性为“资金往来”的法律依据。拿出石桂青“筹资”后,培训中心没有收入的情况下,由广电承担归还“筹资”责任的事实根据。

  4、         请拿出广电集团有权无偿占有石桂青投资制作节目的法律依据。

  5、         请拿出石桂青领取由广电集团发放工资的证据(不是由石桂青提供资金的代发工资证据)。

  6、         ⑴、拿出广电集团“费用审批”和“奖励”实际履行证据;

  ⑵、拿出2006年以后由石桂青签订的协议以及实际履行证据。

  尊敬的领导,以上事实证明原审法院没有依据任何事实根据,就判决石桂青有罪,申诉人强烈要求原审法院拿出以上证据来释明石桂青的罪名是否成立;同时请求领导督促原审法院尽快纠正这起错案,撤销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宁刑二终字第94号刑事裁定,重新公开审理这起强加给石桂青莫须有罪名的案件并作出正确判决,还社会公平,还石桂青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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