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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中级人民法院不肯追加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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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5 18:53: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连云港中级人民法院不肯追加被告

  作者:匿名网友

  发布时间:2012-08-02 09:56

  类别:百姓权益

  区域:镇江

  咨询求助:

  原告,(我方)镇江市大港同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同利公司);被告,连云港市畅祥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简称畅祥公司),根据庭审情况及事实,原告要求追加镇江市天顺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天顺公司)为第二被告。

  追加第二被告的理由:2008年8月我方应天顺公司(总包方)总经理丁国平的邀请,到灌云县察看天顺公司疏港航道HD-8标运河拓宽项目,并谈好合同事项。但合同签约时天顺丁总改变主意要求原告与被告签订,原告、被告均不同意,但是丁总当着原、被告面讲:“畅祥公司你是为我做河堤岸墙的,桩基是你畅祥公司所包工程的上道工序,你代表我方与同利公司签合同,责任我天顺承担,施工中如遇问题或支付工程款畅祥公司不能解决,由我天顺公司解决。”丁国平表态后被告同意与原告签订合同(见证据1①、1②)。

  该桩基工程是天顺公司总承包工程的一小部份,被告制作预制方桩,由原告将方桩打下去,然后被告再在桩基础上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原、被告都是为天顺公司干的活。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中的第三条3小点讲道:如超过时间一个月,被告负责及时地向发包方要求补贴原告,该合同条款说明:被告要求发包方(天顺公司)承担最终经济责任(见证据1①、1②)。

  以上证据说明天顺公司是原、被告执行合同的直接参与者和掌控者。

  随着施工的需要,天顺公司应原告要求五次预借工程款给原告(见证据3、4①、4②、5①、5②、6①、6②)。天顺公司与原告并无合同关系,他为什么要承担预支工程款的责任呢?首先要说明天顺公司为什么不直接与原告签合同?

  原因如下:天顺公司是总包方,将工程所需预制方桩分包给被告制作,桩基堤岸工程亦由被告施工,如果天顺公司再将桩基施工任务从中提出分包给原告,那势必分包单位在数量上又多了一个,为规避过多分包的嫌疑,天顺公司采取让被告与原告签订合同的办法,而工程款由天顺公司直接支付无任何不妥。

  由于是为天顺公司做工程,所以预借工程款给原告,天顺公司在借款合同中明确表示:如果原告没按时返还借款和利息,天顺在原告所做的工程款中抵扣(见证据5①、5②、6①、6②)。如果天顺公司与此案无直接关系,它怎么可能对原告进行条款约束呢?

  工程进行中,由于被告及天顺公司的原因,工程进度缓慢,我方多次向被告及天顺公司发出书面信函请求解决(见证据7、8、9①、9②、10①、10②)。

  我方既向被告要求,又直接向天顺公司申诉提示,得到的答复是“零”。

  如果我方信函内容有误,当时被告及天顺公司肯定会否决、抵制的。

  原告认为:对照《合同法》的相关条款,收函方未提出异议事实上是承认发函方的要求的。

  以上内容里涉及到的合同、借款及信函等证据,法院均有。

  我们多次请求连云港中级人民法院追加天顺公司为第二被告,可是,审理该案的法官均拒绝了我方的请求,相反,还建议我们撤诉,对此,我方发了数封信函向该院领导反映此事,发去的信函石沉大海,不予回应。

  此案自去年审理至今,一年多时间,仍无结果。我方是一家民营小公司,对该工程投入两百多万的设备,财力及人力,耗时300多天的时间。工程至今已有三年了,工程款不能结算收回,我们面临着巨大的资金压力,实在是走投无路,所以将此件事公布于众,恳请广大网友给予指点。

  镇江大港同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2012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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