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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拆解船只却因档案问题遭多方阻拦
作者:匿名网友
发布时间:2012-08-28 10:40
类别:百姓权益
区域:泰州兴化
投诉报料:
我是兴万信机8008船民,我船符合《江苏省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工作指南》第十条的所有补贻条件。2011年10月兴化市船型办通知我挂靠公司上报我兴万信机8008船舶资料到省里,然后说批下来了让挂靠公司通知我把船从苏南开回来,并于2012年3月16日市船型办组织运管、海事、纪检监察等部门相关人员对我船证进行了核对,船证完全相符,只是事后说我无原始档案,历时九个多月,我多次找相关部门交涉并数次投拆兴化书记信箱,五月中旬由交通局牵头、海事、运管、还有我挂靠公司和我本人参加了一个协调会。会议一致通过由海事处请示泰州市局与原安徽船藉港联系核查原船档案,如档案真实有效即可申报拆解。由于兴化海事处属非法回归,未按正常合法程序办理我船证书。所以会议决定不要求也不可能把原始档案调回或出示任何证明,只是查阅。
其后经过我数次催促才与六月二十一日由运管处洪科长、海事处王科长及我挂靠公司代表徐新东一同前往安徽查阅档案。据公司代表俆新东回来说:“査阅档案真实有效,对原证书的疑冋,安徽蚌埠市局领导一一作了解释。7月21就此事我委托挂靠公司又向江苏省地方海事局进行了咨询,内容及回复如下;标题《外挂回归船舶能否参加国家拆解申请 》 局长您好:我是兴化籍船民,2006年应政府要求外挂回归,现符合《江苏省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工作指南》的拆解条件,但海事部门说外挂回归船舶不能参加国家拆解申请!
为什么?
难道当初我为家乡地方经济贡献错了???答复; 您好,根据我局对《关于外挂回归船舶买卖登记问题请示的批复》(苏地海事[2012]45号)文件的第十条的规定:对船舶拆解、灭失、继承相关登记业务申请时,在符合相关部门规定要求后,可按买卖登记的要求对其办理注销或所有权变更登记。买卖登记的要求是指必须符合第一条规定:可办理买卖登记的外挂回归船舶仅适用于2006年至2008年全省开展集中整治外挂船舶活动期间,各地按苏政办发[2006]117号、苏交政[2006]132号、苏治挂办[2006]1号文的规定办理入籍,且外挂回归船舶登记满五年,期间船舶检验证书连续有效,并取得了船舶识别号的外省籍回归船舶。
也就是说,当年回归时,提交的是真实的外省登记机关发放的船舶登记证书,且之后该证书未恢复使用的。答复单位: 海事局办公室 答复时间: 2012-07-31 15:13:34 。另电话025-84329436的省局船检登记科蒋科长还电话详细询问了情况,告诉我只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就绝对可以申报拆解:“ 1. 外挂回归船舶登记满五年,期间船舶检验证书连续有效,并取得了船舶识别号的外省籍回归船舶。2. 当年回归时,提交的是真实的外省登记机关发放的船舶登记证书。3. 该证书未恢复使用的”。最后让我直接找海事部门交涉。以上三个条件我都符合九个多月的煎熬终于看到了一丝光明!
可我委托挂靠公司人员去找兴化海事处领导征询时,海事处领导依旧置若罔闻。无视省局领导的意见。在书记信箱数次答复中运用“我市船型办多次召开专题会议讨论研究,一致认为该船不符合拆解申请” ,并无实质性理由。‘一致认为’ 是人治不是法治。我也多次找他们相关领导,既然不符合拆解条件你出一个书面答复盖上公章总是应该的吧。但都被无理拒绝。有正当理由可以出个书面通知盖上单位大印有何惧?有何难?再说我是一介船民,只知开船养家糊口,什么档案是你交通海事行政部门的事,五六年来我每年审检交纳国家税费的时候从来没人跟我提过什么档案之类的这样那样的问题。难道这些年你们发给我的是假证或是无效证书???如果真是这样的话,还要追究相关人员滥发证书滥用职权的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四条:船舶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严重失职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苏省船舶检验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船舶检验机构不按规定发放船舶检验证书的,由省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船舶检验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强烈要求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对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不能故意刁难。我坚信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只有极少数基层官员把自己定位成“当官的”,直接把自己摆到了群众之上。
在一个讲求法治的社会,法律是用来明示、预防、校正偏离社会规范行为的,不是某些当政者运用手中的权力恣意践踏民权、恶意中伤民心的工具。在攸关民众利益问题上,表现出对民意的轻视傲慢,蛮横与霸道,与民心渐行渐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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