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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湖法院不作为致百姓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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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5 18:51: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金湖法院不作为致百姓利益受损

  作者:匿名网友

  发布时间:2012-09-15 08:50

  类别:执法监督

  区域:淮安金湖

  投诉报料:

  我爸爸是淮安市金湖县前锋镇的一位个体户,从2008年起与江苏润发木业有限公司有业务往来,为其提供原材料,直至2010年7月11日,江苏润发木业有限公司一共欠他材料款617023元。期间,我爸爸多次向其索要,润发公司未能及时付款,所以我爸爸向金湖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0年9月14日,金湖县人民法院根据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判决如下:(2010)金民初字第1317号1,江苏润发木业有限公司于判决十日内给付我方货款405533元;2,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与此同时我方于2010年8月17日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江苏润发木业公司所有的冷压机,热压机,砂光机,铲车,涂胶机各一台进行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法院也认为我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润发木业公司的这一套保全设备,金额为500000元,裁定(21010年8月18日)送达后立即执行。。。。。。。然而,现在时间已经过去两年了,我爸爸没有少跑你们法院吧?我们每次得到的答复都是:等,等,等,我们很快就会执行了。。。。。。但是到目前为止判决书还是一纸空文,更加离谱的是原先申请保全的生产设备(法院已查封)已全部不知去向,我们再次找到法院询问是何人在没有法院允许的情况下弄走了生产设备,得到的回答是不知道.法院居然不知道自己保全的东西是什么时候以及怎么没了,还让我们继续等。。。。。。我想请问问法院的领导(执行庭),不是信誓旦旦承诺过吗,现在东西去哪里了都不知道,还执行什么?我们现在已经被逼到拖欠多位工人工资的地步,原先的小作坊也因无钱周转而被迫停止,请问我们还能相信法律吗?法官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依法无法执行,老百姓深受其苦且苦不堪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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