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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流咨询] 搜狗拼音起诉QQ拼音案的法律看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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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5 17:28: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原作者:游云庭
近日,搜狗拼音的开发者搜狐旗下的搜狗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了QQ拼音的开发者深圳腾讯公司和软件的销售平台北京奥兰德公司。下面笔者就谈谈自己眼中此案的法律看点

看点一、搜狗公司为什么要起诉两个被告?

不正当竞争案属于侵权案件,其司法管辖适用的原则有二:一、原告就被告原则。根据此原则,搜狗公司如果仅起诉腾讯公司,就应当在深圳法院起诉。二、侵权行为地原则,一般而言,互联网侵权案,法院通常认定侵权行为地为下载服务器所在地,腾讯公司的QQ拼音软件下载服务器也应该在深圳。根据以上两点,此案最合适的管辖法院应该是深圳的法院。

但根据中国目前的国情,原告通常会不愿意到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很可能因此,搜狗公司把北京奥兰德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加入诉讼。据笔者搜索,北京奥兰德公司是著名下载网站华军软件园的所有者,搜狗公司应该是发现华军软件园有QQ拼音的下载,就顺手把该公司作为共同侵权人拉进诉讼。但是,根据笔者的经验,类似北京奥兰德公司在案件中仅起到选择管辖法院的目的,一般而言,他们不会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

看点二、QQ拼音的虚假宣传法律风险。

据报道,搜狗公司称,腾讯公司在其网站上以“QQ拼音输入法:最快、最准、最干净;占用系统资源最小,利用最好的算法,最少的损耗,达到最优的性能;包含最新最全的流行词汇,任何场合均最适合的输入法”等文字,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如果搜狗公司的指称属实,笔者认为此行为显然夸大了软件性能,对于消费者构成误导、对于同行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并违反了多项法律,除了此案中的民事索赔外,腾讯公司可能面临相关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

《广告法》规定,广告不得含有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亦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对于企业而言,除了被同行起诉外,虚假宣传和最高级用语最大的风险还在于被工商机关进行处罚。此类行为可能的处罚包括广告费、非法经营额若干倍的罚款,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等等。笔者认为目前互联网企业最高级用语宣传的问题比较普遍,导致很多企业经常被工商局处罚,所有业内企业均应当正视这一问题。

看点三、以“用户许可”名义进行的行为是否会得到法院认可?

搜狗公司在诉状中称,“腾讯公司采取诱导、欺骗的方法,利用破坏性技术手段直接删除网络用户终端的“搜狗拼音输入法”软件的快捷方式”,笔者认为,这很可能是指QQ拼音软件在安装过程中有提示用户删除“搜狗拼音输入法”软件的快捷方式,并且在用户点“是”按钮后才删除相关快捷方式。就自身的使用体验而言,笔者还发现QQ拼音曾以此种方法导入搜狗拼音词库,这其中有侵犯著作权的问题,当然,在相关的报道中没有提及搜狗公司的诉状中涉及到此问题,但不能排除搜狗公司把这个作为后手。目前,很多软件公司都利用此种方法打击竞争对手,借用户之名进行操作,导致争议不断,笔者很希望法院能对此种行为的性质进行一下界定,给业界一个标准。以净化市场竞争环境考虑,笔者个人更倾向于此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看点四、搜狗公司的巨额赔偿能实现吗?

根据报道,除了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外,搜狗公司还要求腾讯公司赔偿高达2051万余元的经济损失。对此问题,笔者个人认为,巨额索赔的举证可能是个难题。根据法律规定,侵权赔偿一般根据下面三个原则确定:1、被侵权者损失的依据;2、侵权者获利的依据;3、如果没有上述依据,则由法院综合判定。鉴于两款软件的意义更大的来自于战略性,即占领用户桌面,因此它们都是免费供网民使用,页面均没有自带广告。笔者个人认为,在获利和损失的举证问题上,搜狗公司可能有一定难度,当然,也不能排除搜狗公司根据搜狗拼音软件向服务器反馈的数据发现其安装的客户端大量遭QQ拼音破坏,故提起天价赔偿。如果没有损失和获利的证据,只能由法院综合判定,估计没有过硬的证据,法院就此案作出巨额赔偿的可能性并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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